《漁業水質標准》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《环境保护法》、《水污染防治法》和《海洋环境保护法》、《渔业法》,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,保证鱼、贝、藻类正常生长、繁殖和水产品的质量,制订的标准。标准号GB11607-89 。标准由 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89年8月12日批准 ,1990年3月1日实施
項目
序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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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 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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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准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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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2
3
4
5
6
7
8
9
10
11
12
13
14
15
16
17
18
19
20
21
22
23
24
25
26
27
28
29
30
31
32
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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色、臭、味
漂浮物質
懸浮物質
pH值
溶解氧
生化需氧量
(五天、20℃)
總大腸菌群
汞
镉
鉛
鉻
銅
鋅
鎳
砷
氰化物
硫化物
氟化物(以F計)
非離子氨
凱氏氮
揮發性酚
黃磷
石油類
丙烯腈
丙烯醛
六六六(丙體)
滴滴涕
馬拉硫磷
五氯酚鈉
樂果
甲胺磷
甲基對硫磷
呋喃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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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使魚、蝦、貝、藻類帶有異色、異臭、異味
水面不得出現明顯油膜或浮沫
人为增加的量不得超过10,而且懸浮物質沉积于底部后,
不得對魚、蝦、貝類産生有害的影響
淡水6.5~8.5,海水7.0~8.5
連續24h中,16h以上必須大于5,其余任何時候不得低于3,
對于鲑科魚類棲息水域冰封期其余任何時侯不得低于4
不超過5,冰封期不超過3
不超過5000個/L(貝類養殖水質不超過500個/L)
≤0.0005
≤0.005
≤0.05
≤0.1
≤0.01
≤0.1
≤0.05
≤0.05
≤0.005
≤0.2
≤1
≤0.02
≤0.05
≤0.005
≤0.001
≤0.05
≤0.5
≤0.02
≤0.002
≤0.001
≤0.005
≤0.01
≤0.1
≤1
≤0.0005
≤0.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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